清远市恒智工艺品有限公司:
我局查处清远市恒智工艺品有限公司拖欠员工陶**自2024年1月至7月份的工资一案,因无法通过邮寄送达及现场送达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文书,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作出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后,应当在宣告后当场送达当事人;无法当场送达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送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事先告知书》(清城人社监列告字〔2025〕第31号):
被告知人:清远市恒智工艺品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应当包括拖欠人数、金额):你单位拖欠员工陶**自2024年1月份至2024年7月份以来的工资共51717元,违反了《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照确定的工资支付周期足额支付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之规定,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情节严重。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我局拟决定:将你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列入期限为三年。
依照《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1.你单位以及上述人员有异议的,可自收到本书面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异议。2.我局作出列入决定前,你单位已经改正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且作出不再拖欠农民工工资书面信用承诺的,可以不予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联系部门:清远市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地 址:清远市清城区先锋西路西湖花园6号楼二楼
联系人:向先生 电话:0763-3355950
清远市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4月11日